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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骨颈骨折交通事故】成某与柳某某及其监护人交通事故索赔纠纷
来源:郭朝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4
浏览量:851

案情介绍:

201341217,柳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三香路机动车道越过道路中心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阊胥路路口,遇到成某骑车过马路,两车相撞。该事故经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姑苏大队认定:柳某某驾驶电动车未在道路右侧通行且车速过快且电动车经过改装后不限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成某因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次要责任。而柳某某为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成某找到郭律师,委托其为代理人。郭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其在交警部门、医院收集了相关证据。郭律师在向法院申请了伤残鉴定后,因为成某恢复程度不是很好,特地安排在了市区进行鉴定,经过鉴定,成某构成10级伤残,后郭律师具状将柳某某及其监护人起诉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审判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郭律师据理力争,配合法官做了双方的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成某考虑到柳某某未成年人的性质,降低了索赔额。2014年6月1日该笔款项已经履行完毕,成某表示满意。


律师箴言:

交通事故是容易多发的案件,那么我们就要在源头控制,孩子的行车安全要多教育,而改装电动车的行为一旦发现应当严厉制止,这次是孩子撞伤别人,不保准下次是什么情况,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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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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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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