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3年11月6日,沈某驾驶浙AT****宝马7系轿车沿着吴江三里桥由东向西行驶,在向左变道时由于观察疏忽,左后侧与李某某驾驶的曾某的苏E0****宝马5系轿车右前侧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黄某为肇事车辆的车主,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系黄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曾某因本起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其将受损车辆送至苏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经保险公司定损报告确定,曾某维修费用为27199元。曾某自行垫付了这笔费用后,多次联系沈某、黄某希望双方妥善解决此事,沈某、黄某在骗得曾某的维修发票之后将其屏蔽,拒绝赔付。
案情分析:
审判结果:
律师箴言:
在法律实践中,一般认为发票在谁手中就表明谁付了款,所以在这样的交通事故纠纷中,应当由肇事方支付受损方修理费后,才可以取得发票找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切勿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