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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交通事故】曾某与沈某、黄某、中国***财产保险公司交通事故索赔纠纷
来源:郭朝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24
浏览量:571

案情介绍:

2013年11月6日沈某驾驶AT****宝马7系轿车沿着吴江三里桥由东向西行驶在向左变道时由于观察疏忽,左后侧与李某某驾驶的曾某的苏E0****宝马5系轿车右前侧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黄某为肇事车辆的车主,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系黄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曾某因本起交通事故致车辆受损,其将受损车辆送至苏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经保险公司定损报告确定,曾某维修费用为27199元。曾某自行垫付了这笔费用后,多次联系沈某、黄某希望双方妥善解决此事,沈某、黄某在骗得曾某的维修发票之后将其屏蔽,拒绝赔付



案情分析:

曾某找到郭律师,委托其为代理人。郭律师接受委托后,为其在交警部门收集了相关证据。直接与沈某、黄某进行了电话沟通,并掌握了录音证据,后郭律师具状将沈某、黄某以及车辆的保险公司起诉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审判结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郭律师据理力争,说的沈某、黄某哑口无言,在自知理亏的情况下,当天赔付了27199元修车款


律师箴言:

在法律实践中,一般认为发票在谁手中就表明谁付了款,所以在这样的交通事故纠纷中,应当由肇事方支付受损方修理费后,才可以取得发票找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切勿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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